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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產(chǎn)品概述
1.1 組成
該漆是聚乙烯醇縮丁醛樹脂溶解于醇類溶劑中,與防銹顏料研磨而成,并與分開包裝的磷化液按一定比例配套使用。
1.2 特性
主要作為有色及黑色金屬底層的表面處理劑,能起磷化作用,可增加有機涂層和金屬表面的附著力。
1.3 用途
該漆亦稱洗滌底漆,適用于涂覆各種船舶、浮筒、橋梁、儀表以及其他各種金屬構(gòu)件和器材表面。
2 技術(shù)要求
產(chǎn)品應(yīng)符合下表技術(shù)要求。
項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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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 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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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漆外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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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色半透明粘稠液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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磷化液外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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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色至微黃色透明液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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漆膜顏色及外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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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綠色半透明,漆膜平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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黏度(涂-4粘度計),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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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小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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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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磷化液中磷酸含量,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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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~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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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燥時間(實干),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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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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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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柔韌性,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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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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沖擊強度,kg·c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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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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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著力,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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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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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鹽水性(浸鹽水中3 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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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(yīng)有銹蝕痕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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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試驗方法
3.1 原漆外觀
按GB/T 1721-79《清漆、清油及稀釋劑外觀和透明度測定法》進行。
3.2 磷化液外觀
目測法。
3.3 漆膜顏色及外觀
按GB/T 1729-79(1985年確認)《漆膜顏色及外觀測定法》進行。
3.4 黏度
按GB/T 1723-79《涂料黏度測定法》中乙法進行,并在加磷化液前測定。
3.5 磷化液中磷酸含量
3.5.1 試劑和溶液
3.5.1.1 氫氧化鈉(GB 629-81):分析純。
3.5.1.2 0.1N氫氧化鈉標準溶液:按GB 601-77《標準溶液制備方法》進行配制與標定。
3.5.1.3 0.1 %甲基橙指示劑溶液:按GB 603-77《制劑及制品制備方法》配制。
3.5.1.4 1 %酚醛指示劑溶液:按GB 603-77配制。
3.5.1.4 1 %酚醛指示劑溶液:按GB 603-77配制。
3.5.2 測定手續(xù)
稱取試樣2 g(精確至0.01 g),置于250 mL錐形瓶中加50 mL蒸餾水,再加2滴甲基橙指示劑溶液,用0.1N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定溶液變?yōu)辄S色,記錄其體積V1,再加2滴酚酞指示劑溶液,繼續(xù)滴定至溶液呈微紅色,記下消耗0.1N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的總體積為V2。
3.5.3 磷酸百分含量(X)按下式計算:
X=[N(V2-V1)×0.098/G]×100
式中:N——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的當量濃度;
V2-V1——以酚酞為指示劑時用去氫氧化鈉的體積,mL;
0.098——磷酸的毫克當量;
G——試樣重量,g。
3.6 干燥時間
按GB 1728-79《漆膜、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》中甲法進行。
3.7 柔韌性
按GB 1731-79《漆膜柔韌性測定法》進行。
3.8 沖擊強度
按GB 1732-79《漆膜耐沖擊測定法》進行。
3.9 附著力
按GB 1720-79《1985年確認》《漆膜附著力測定法》進行。
3.10 耐鹽水性
按GB 1763-79(1985年確認)《漆膜耐化學(xué)試劑性測定法》中甲法進行。
4 驗收規(guī)則
4.1 產(chǎn)品由生產(chǎn)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(guī)定進行檢驗,并保證所有出廠產(chǎn)品都應(yīng)符合本標準的技術(shù)指標,產(chǎn)品應(yīng)有合格證,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。
4.2 接收部門有權(quán)按本標準的規(guī)定,對樣品進行檢驗,如發(fā)現(xiàn)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(shù)指標規(guī)定時,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-82《涂料產(chǎn)品的取樣》重新取樣進行復(fù)驗,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(shù)指標規(guī)定時,產(chǎn)品即為不合格,接收部門有權(quán)退貨。
4.3 產(chǎn)品按GB 3186-82進行取樣,樣品應(yīng)分為兩份,一份密封貯存?zhèn)洳,另一份做檢驗用樣品。
4.4 供需雙方應(yīng)對產(chǎn)品包裝及數(shù)量進行檢查核對,如發(fā)現(xiàn)包裝有損漏,數(shù)量有出入現(xiàn)象時,應(yīng)即時通知有關(guān)部門。
4.5 供需雙方在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上發(fā)生爭議時,由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監(jiān)督檢驗機構(gòu)執(zhí)行仲裁檢驗。
5 包裝、標志、貯存和運輸
5.1 產(chǎn)品應(yīng)貯存于清潔、干燥、密封的容器中,容器附有標簽,注明產(chǎn)品型號、名稱、批號、重量、生產(chǎn)廠名及生產(chǎn)日期。
5.2 產(chǎn)品在存放時應(yīng)保持通風(fēng)、干燥、防止日光直接照射,并應(yīng)額絕火源、遠離熱源,夏季溫度過高時應(yīng)設(shè)法降溫。
5.3 產(chǎn)品在運輸時,應(yīng)防止雨淋、日光曝曬,并應(yīng)符合運輸部門有關(guān)的規(guī)定。
5.4 產(chǎn)品在符合5.2、5.3條的貯存條件下自生產(chǎn)之日算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。超過貯存期,可按本標準規(guī)定的項目進行檢驗,如果符合技術(shù)要求,仍可使用。